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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以施工保证金为例

发表时间:2022-11-27 12:45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什么是不当得利——以施工保证金为例

关键词:不当得利   保证金   建设工程   民事纠纷

案例简介

2012年6月,原告薛某通过案外人石某、徐某关系,投标某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2016年7月6日,徐某短信通知薛某向该项目招标人某公路公司账户转账410万(其中310万显示为“报名费”,100万显示“预交工程款”),薛某当日即完成转账。后未中标,薛某要求被告该公路公司返还涉案款410万元,在遭到拒绝后,薛某遂将该公路公司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既然没有中标,招标人就没有理由占用资金,应当及时返还。

原告提交证据:1)薛、徐之间短信记录;2)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3)银行电汇凭证和网上银行单子回单

被告辩称,本案是返还保证金纠纷,并不是不当得利纠纷,案由错误。薛某不是投标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薛某所转410万元来源于该公路公司,石某曾从该公路公司借款470万元,并指示将该款直接打到薛某之妻吕某账户。

被告提交证据:1)石某出具借条一张(显示出借人为郭某,郭某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证明石某从被告处借款;2)转账记录,证明该公司将该款直接付给薛某之妻吕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410万元及利息。

律师分析

1、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并非返还保证金纠纷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微信转错账等。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需满足四个条件:(1)乙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取得财产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本案中,薛某因故未能承接该该公路公司施工,双方之间未订立合同,业务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该公司占有薛某资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2、本案被告主张借款事实,与本案审理内容无关,不应审理。

本案中被告主张的借款,实为案外人郭某与石某之间的借贷纠纷,借款接收方薛某之妻吕某也并非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借款人。郭某、石某、吕某之间法律关系,与本案审理内容无关,不应审理,其纠纷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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