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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伤人事件的法律分析:侵权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谁?

发表时间:2022-11-27 12:37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机器人伤人事件的法律分析:侵权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谁?

关键词:人工智能   侵权责任   侵权主体   职务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

社会事件

近日,一篇关于深圳高交会机器人伤人的文章在网络上热传,文章称“机器人在没有指令的情况下,突然失控‘发飙’,自行打砸展台玻璃,一位路人全身多处划伤后被担架抬走”。该消息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机器人原力觉醒”“杀伤力爆棚”的猜测也不断传播。

20161118日,高交会(全称为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每年1116日至21日在深圳举行)组委会发布声明,证实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参会厂商的工作人员对机器人操作不当,损坏展台玻璃并划伤现场观众。

就这件事看来,事件刚发生时大家对人工智能将反制人类的担忧是多余的。那么我们思考一下现实问题,因为本次事件受伤的观众应当如何向谁索赔呢?小编为大家简要进行法律分析。

律师分析

1、机器人是否是罪魁祸首?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机器人并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主体,机器人不具备人类的思维,不能独立思考,机器人的行为都是由人为控制的,因此机器人在此次事件中不是罪魁祸首。真正的侵权主体应当是生产该机器人的参展企业,部分人可能会认为应当是操作该机器人的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并不是的,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职务行为结果应当归属于单位,也就是该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员工的过错埋单。

2、高交会主办方是否能仅凭一纸声明撇清自己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次事件中,展会主办方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就需要分析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私以为,该展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具体到以下工作:①核实参展企业有无资质,研发的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②参展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技能水平;③在参展企业的具体展台布置中有无约束措施,在机器人这种特殊产品和参观者之间是否有足够安全距离;④是否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事故处理预案。对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当是合理的,符合预期的,合乎法律规定和约定的。如果高交会的主办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关于侵权主体的选择问题

在侵权事件中,普通大众往往只考虑到直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受伤观众仅将致害机器人的所有者即参展企业起诉至法院的,应当如何处理呢?首先法院应当依职权将展会组织者追加为第三人,确定组织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应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原告也可以直接申请追加其为被告。这样做,更有利于事实的查明,责任的划定,也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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