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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赔偿数额怎么计算?

发表时间:2022-11-27 12:01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赔偿数额怎么计算?

关键词:注册商标   侵权行为   赔偿数额

导读

现实生活中,假冒名牌商品就在我们身边,维权的脚步也一直未停止。

事件经过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以下简称路易威登)是法国公司,在中国依法注册了第十八类商品(包括手提包、钥匙夹、钱包、背包、手提袋等)的商标专用权。

受被告某商场管理的被告秀包包箱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商标的箱包、钱包等商品。

2014年7月9日,在郑州市某公证处的监督下,路易威登委托代理人在该箱包店以500元价格购买包一个,并进行了封存。2014年7月29日,路易威登向被告某商场发出律师函,要求某商场尽到管理义务,保证市场内不再有侵权商品。某商场对被告秀包包箱包店下达了整改通知,并要求了出具保证书。

2014年11月19日,在郑州市某公证处监督下,路易威登又在该店以300原价格购买钱包一个,并进行了封存。

路易威登将某商场和秀包包箱包店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共计3.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论观点

未支持己方主张,原告路易威登提交了以下证据: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警告函、律师费票据、公证费票据。

被告秀包包箱包店辩称,自己只是零售,不重视商标,不应承担责任,且经营时间短,销售量小,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某商场辩称,自己不是侵权主体,也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提交了以下证据:租赁合同及附件、协议书、承诺书、庭审笔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秀包包箱包店侵犯了路易威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某商场虽然尽到了一定管理义务,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侵权行为,为被告秀包包箱包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也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秀包包箱包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某商场对其中6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原被告根据判决按比例承担。

律师分析

1、被告秀包包箱包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路易威登在中国合法注册了该类商品的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秀包包箱包店未经允许,购进未知厂家生产的同类商品,贴上从他处购得的同样商标标识进行销售,虽然价格相差悬殊,但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2、被告某商场未尽到有效管理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某商场作为市场管理者,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意识。某商场虽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要求承租商户合法经营并自负法律责任,且在接到原告律师函后采取了一定措施,尽到了一定的管理义务。但其采取的措施,并未有效遏制侵权商户的侵权行为,因此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我国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在两种计算方法中进行选择:(1)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按照权利人所减少的销售量和权利人单位商品利润计算;(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按照侵权人单位商品利润和侵权人销售量计算。如果这两种方法均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严重的,可以在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进行赔偿,同时应赔偿权利人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主要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如果上述数额均难以计算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三百万以下的赔偿。法院在实际审理中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等等各项因素综合确定。

小编提醒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案件剧增,各级部门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各经营主体对商标权也越来越重视,法律的不断完善也为维权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提醒广大经营者,违法无大小,合法经营才会有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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