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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表时间:2022-11-21 19:03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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