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当事人填写本表前 , 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的告知事项及备注内容。 2、本表中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其代理人填写,当事人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二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及其指定代收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室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5、本表随案移送,入卷备查。 6、电子邮件送达与按本确认地址的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