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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仲裁委仲裁指南

发表时间:2022-11-07 19:57

郑州市劳动仲裁委仲裁指南

一、申请立案

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的争议,经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或确认双方不愿调解后,立案庭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立案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经庭长审核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移交至审理庭。

二、案前调解

立案庭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填写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庭长审核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的争议,立案庭应对争议双方当事人作案前调解,积极帮助争议双方通过和平的方式及时妥善地处理争议,对能够案前调解解决的争议,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仲裁员、争议双方当事人签名存档。

三、申请受理

立案庭工作人员经询问了解,初步确认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制作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应建议申请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工作人员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后应及时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登记台帐和《接收材料清单》,并由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四、申诉接待

立案庭工作人员在接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工作中,应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详细询问当事人所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问题,并做好接待台帐登记(输机)。登记台帐的内容应包括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请求事项、简要事实理由、接诉时间、处理意见,接待仲裁员签名等。

申请撤诉程序

一、案前撤诉。申请人按程序提交申请书后,如果在立案庭决定立案前申请人要求撤诉的,应当写出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可撤销该申请。

二、案后撤诉。申请人按程序提交申请书并经审查立案后,如果在仲裁庭没有做出裁决前,申请人要求撤诉的,应当写出书面撤诉申请书,经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核同意并制作仲裁决定书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批准后,将仲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按规定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五、庭审纪律

一、仲裁庭开放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二、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三、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它妨碍仲裁的活动。

四、未经许可当事人不得中途退庭,否则对申诉方按撤诉处理,对被诉方按缺席裁决;

五、当事人陈述问题必须集中在案件争议焦点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使用过激言辞。

六、一方当事人陈述问题时,未经许可另一方不得插话;非经仲裁庭许可旁听人不能发言或插话。

七、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记录、拍照、录音、录像。

八、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九、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仲裁庭。

六、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特别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件审理

(一)对调解未果的案件,在开庭5日前下达《开庭通知书》。

(二)庭审前,仲裁庭组成人员认真查阅案卷材料,撰写庭审提纲,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三)仲裁庭组成人员应按《开庭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开庭,着装整齐,严格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审理案件。

1、举证责任: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举证期限: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申请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对方当事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需要提供反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在对方当事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后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质证:

仲裁庭在庭审中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仲裁庭许可;证人在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仲裁庭应当对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

(四)仲裁庭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裁决。

(五)仲裁员应在庭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书的制作,经审批后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六)仲裁庭组成人员对已办理完毕的案件,应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案卷归档。

八、庭前调解

(一)审理庭对已经立案的案件,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及时完成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工作,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格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二)在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交换证据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仲裁庭在庭审期间不再组织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三)庭前调解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申请人提出调解建议。

2、对被申请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或过错,结合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申请人提出调解建议。

3、指导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耐心疏导,合理提出调解意见,努力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指导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4、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双方。

5、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其它须知

1、劳动争议立案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按时出庭,并对各自主张的事实负有举出证据的责任。

2、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说明变更情况。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认真如期执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调解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委托代理须知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如果委托代理人,须向本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应写清楚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的委托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代理权限不能简单用一般代理、全权代理、特别授权等笼统用词。如写明出庭、代领文书,委托代理人则可代理当事人出庭,代理当事人领文书。如不写明则代理人不能行使出庭,代领文书的权限。

通常的代理权限内容如下:递交申请仲裁材料、申请仲裁、应诉、出庭、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辩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十一、立案前的申诉准备

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提交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的,需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4、被申请人注册信息(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入职登记表、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二、集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提交材料:

除提交第一项15款资料外,集体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推荐35名代表,并提交《集体劳动争议员工推举代表书》及《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

三、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提交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以上凡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提供原件以便工作人员核对。

十二、申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十三、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发生以上所列劳动争议属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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