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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

发表时间:2022-11-05 11:47

法律援助制度

第一章   法律援助相关规定

第一条   法律援助,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受理点是市司法局为方便全市公民就近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工作需要设立的受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机构。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仲裁及诉讼代理、非诉讼调解等。

第二条   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民事、行政案件范围。公民就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给予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支付劳动报酬的;

2、请求因雇佣人身损害、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的;

3、主张劳动权益、义务教育权利或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4、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5、因遭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6、因农资产品、土地承包、宅基地、相邻权、拆迁、征地等产生纠纷的;

7、对于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决定且申诉人聘不起律师的;

8、妇女请求离婚、未成年人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

9、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

10、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再审听证案件;

11、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案件范围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未聘请律师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可直接受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

5、公、检、法通知辩护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案件

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须在法院受理后方可申请。

行政诉讼案件的自然人一方。

)其他特殊情形

1、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2、对市级以上文明办评定的优秀志愿者,需要法律援助的,于评定当年无条件提供法律援助。

3、符合规定条件的特殊贡献者如: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

第三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为: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190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月均1264元)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一)城市居民持有低保证、农村居民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等证件的;

(二)有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或依靠政府、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三)有证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五)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指的是农村户口在城市主要从事重体力劳动的人员)

(六)请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七)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八)申请事项法院已立案并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

(九)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第四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经济状况证明:即家庭总人口和总收入及相关资产情况);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只需提交身份证明和农民工身份的证明材料。

(五)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需提交军人军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公民应向哪里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应向义务人、义务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其设立的法律援助受理点)或受案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或其设立的法律援助受理点)申请,并应同时符合案件范围和经济困难两项标准。

第六条   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如发现接待人员和案件承办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收取费用、私自收案、服务态度不好,可以向当地司法局监察部门或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投诉;

(二)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进展情况,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

(三)受援人应提供真实的案件材料,如提供虚假的案件材料,经查实,可终止法律援助。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一)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不收取受援人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当事人的利益;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三)接待当事人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接待当事人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申请身份证人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法律咨询、监督电话

1、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热线:12348监督电话:67180073

2、郑州市司法局监督电话:67661810

3、河南省司法厅监督电话:6590052765907725

第二章   法律援助办理流程(以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来源分为公民申请和公检法单位通知。

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受理

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导申请人认真、详细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要求申请人提交: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申请还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经济困难证明(村委会、社区出具即可,几类人群不需另行出具经济困难证明,详见前述第三条规定);

3、案件基本材料(如主要证据、起诉书等,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拘留通知书等文书)。

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后,接待人员或拟承办人员应制作法律援助接谈笔录,该接谈笔录具有法律援助协议性质,在接谈笔录中,应明确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理由,主要案情,明确法律援助是无偿服务,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同时应充分告知申请人诉讼风险。

接待人员或拟承办人员应对申请人讲明法律援助及受理点概念,申请人联系电话必须准确,正常工作时间尽量保持开机,市中心审核人员会与每位申请人联系,了解案情,以便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十一条   报批

在上述材料齐备后,律师填写电子版《法律援助申请表》,以QQ(号:2650832874)方式发送至市中心,市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受理点收到市中心人员给的案号表明所报案件通过审核,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中心分配的帐户名和密码登陆将案件信息及时录入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地址为:http://222.143.24.51/hnsfy/homepages/login_page.aspx点击“案件管理—受理事项登记—受理申请登记”进行案件信息录入。受理点收到案号后才可以出具手续,律师可以开始办理案件。

录入系统时需注意事项:

1、带红色星号的为必填项;

2、申请人信息一页中,申请人联系电话为必填项,如无申请人联系电话,无法审核通过。申请人如确无联系电话,应指引或带领其到法律援助服务大厅申请法律援助;

3、申请事项信息一页中,案情概述是审核的重点,必须填写详细,足以让审核人员清楚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案情概述的结尾,应注明本案拟承办律师姓名及联系电话。

4、在申请人家庭经济信息中,家庭财产及负债情况、申请人及配偶收支状况可不填,家庭成员状况中,证明单位意见、证明单位、证明日期三项必填。

5、在全部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如法律援助是由他人代为申请的,在“保存”后再点击“案件其他信息”进行录入并保存。

6、选择周宏斌为审批人,然后点击“送审批”,当桌面上出现“您无权进行下一个流程的处理”,信息录入即告完毕。所有案件信息将转入审批人员的桌面。

7、市中心审批人收到上述信息后进行系统审批,案件通过信息系统被批转回去后,会回到承办律师的桌面,办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及时将案件办理信息录入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系统地址为:http://222.143.24.51/hnsfy/homepages/lawyerlogin_page.aspx),直到结案归档。律师初始登陆帐号及密码均为本人执业证号。

第十二条   订卷、交卷

(一)订卷要求

1、卷宗要严格按照订卷顺序装订。

2、卷皮上的案号按要求书写,受理点的案件用“郑委援民(20**xxx”、“郑委援刑(20**x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用“郑援民(20**xxx”、“郑援刑(20**xxx”。

3、受理点的案件在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时,“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部门审查意见”一栏要由各受理点负责援助案件受理的人员签上审查意见,一般用“符合条件、同意援助”,并签名。

4、卷内证据或附页小于A4的纸张要用A4纸粘贴。

5、双面印刷的纸张要双面编写页码,页码用黑色水笔书写。

6、卷宗内手写的内容要有黑色水笔书写(案件证据除外)。

7、卷宗内律师制作的文书不能用废纸打印或书写,不能在文书上乱写乱画。

(二)、交卷要求:

1、承办律师要在案件结案后30日内将卷宗交本所内勤归档。

2、各个律师事务所的卷宗在每月的20号到月底,由内勤统一报送,一月一报。交卷时要填写“案件归档表”电子版。电子版中案号的填写依照第(一)项第二款的格式要求,卷宗对应的归档号用黑色水笔书写在卷皮右下角,格式为201*/***

3、填写电子版时要仔细阅读对应栏目中的填表说明,属于 “外地市、多人诉讼、聋哑人”的案件一定要在“备注”栏内填写清楚。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补贴数额出现差错,由律师事务所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其他注意事项:

1、信息录入系统如在上班时间繁忙无法登录,建议在其他时间录入信息。

2、如出现系统无法录入而案件又急于审批的情况,请联系市中心周宏斌,将申请表传真至市中心,先行审批而后录入系统。

3、如系统使用中有问题,可点击我的桌面中的系统操作手册参考处理,或与市中心联系。市中心案件审核人周宏斌的联系方式:86137276

第十四条   订卷顺序要求

)侦查和审查起诉

1、法律援助申请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近亲属申请)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仅限申请的案件);

3、法律援助审批表;

4、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

5、授权委托书;

6、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复印件;

7、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被告人笔录;

8、技术性鉴定材料(审查起诉阶段);

9、律师向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交的法律意见;

10、案件进入下一个程序的结案证明(如: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

11、法律援助征询意见表(一)、(二)。

刑事指定、刑事申请案件(审判阶段)

1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限于刑事指定)

2法律援助申请表(限于刑事申请,由被告人本人或近亲属申请)

3申请人身份证明(限于刑事申请)

4法律援助审批表(限于刑事申请)

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

6授权委托书(限于刑事申请)

7一审:起诉书/二审: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上诉状或抗诉书

8侦查机关讯问笔录

9有关证据材料

10阅卷笔录

11会见被告人笔录

12开庭笔录

13辩护词

14判决书、裁定书

15法律援助征询意见表(一)、(二)

16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表

民事诉讼、劳动仲裁、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4法律援助审批表

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

6授权委托书

7承办人初次会见受援人谈话笔录

8一审:起诉书/二审: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上诉书/仲裁:仲裁申请书

9有关证据材料

10阅卷笔录

11开庭记录

13代理词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5法律援助征询意见表(一)、(二)

16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表

)执行案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4、法律援助审批表;

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

6、授权委托书;

7、承办人初次会见受援人谈话笔录;

8、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9、强制执行申请书;

10、有关证据材料;

11、执行结果(执行案件必须有明确结果方可结案)如:协议书(限执行和解);裁定书(限执行终结、中止执行)

12、法律援助征询意见表(一)、(二);

13、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表。

)工伤认定(行政程序)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4、法律援助审批表;

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

6、授权委托书;

7、承办人初次会见受援人谈话笔录;

8、工伤认定申请书;

9、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10、有关证据材料;

11、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12、法律援助征询意见表(一)、(二);

13、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表。

)非诉讼调解;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4、法律援助审批表;

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

6、授权委托书;

7、承办人初次会见受援人谈话笔录;

8、起诉书(限于诉前调解);

9、有关证据材料;

10、调解笔录;

11、调解书;

12、受援人出具的情况说明(非正常结案);

13、法律援助征询意见表(一)签字处注明调解,法律援助征询意见表(二);

14、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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