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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法院保全后能否用其他财产替换?

发表时间:2022-09-10 23:05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财产被法院保全后能否用其他财产替换?

为了防止打赢官司后拿不到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对方就不能处分该财产,只能等纠纷处理完毕,或者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不得超过两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和其他财产权的冻结不得超过三年。

保全措施的不同,给被保全人造成的影响也不同。

比如,查封房产,由于房产属于不动产,即便查封也只是在房产管理部门对查封情况进行登记,一般而言对被保全人并无多大影响,甚至被保全人不能及时知道房子被保全。但在特殊情况下,会给被保全人造成极大不便。假如被保全人正在卖这套房子,那么,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将直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顺利进行,甚至需要被动地向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这绝不是被保全人所愿意看到的。

比如,法院冻结了银行存款,对于当时并不需要急用钱的被保全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但有些情况下是影响比较大的。比如,被保全人是公司或者个体经营户,该银行账户是其常用账户,是日常经营所必需的。

再比如,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经常采取保全肇事车辆的方式来避免胜诉后难以执行,但有的纠纷中肇事车辆买的有保险,甚至全险且保险额度足够赔偿,保全车辆就没有必要,但受害人并不能理解这一点。被保全人也需要用车,不能因此耽误自己的事情,况且停车场也并不能妥善保管被保全车辆。

那么,发生前述情形的,能否用其他财产来替换被保全的财产呢?我国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被保全人可以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通常人民法院会审查被保全人提供的财产是否与被保全财产等值,是否有利于执行,如果满足前两个条件的一般都会裁定准许变更保全措施的。

所以,如果大家因牵涉诉讼被人民法院保全了财产,自己又需要用到这些财产的,可以尝试申请变更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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