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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的显失公平是什么意思?发表时间:2022-09-10 23:01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我国民法典中的显失公平是什么意思? 导 读 显失公平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的基础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制度沿革 显失公平制度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法通则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合同法将显失公平限定为“订立合同时”。民法总则,又将显失公平限定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同时限定救济途径只能是撤销,不能变更。 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20年6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用版》表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将显失公平定义为“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具体条文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理解与适用表述,本条的显失公平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合并规定,并赋予了其新的内涵。但,我们会发现,民法通则中的乘人之危,实际上规定在第五十八条,是民事行为无效的一种情形,具体条文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我们还可以看出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文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民法典的这一立法进步并不是首创,只是民法典附则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因此理解与适用并没有提及这一创举。 适用条件 分析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适用显失公平制度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主观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2、客观上,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是否显失公平还要结合具体情形,如市场风险、交易行情、通常做法等加以判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还对显失公平这一情形下行使撤销权作了限制,即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驶撤销权,超过这一期限的,撤销权消灭,如果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典型案例 1、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案件适用要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 案件适用要点: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只是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执业经验 笔者近期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原告认为合同履行完毕后,其不但没有盈利,甚至还亏损了,因此将显失公平作为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理由之一。笔者认为,如前所述,显失公平的适用前提是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在合同签订时显失公平,而并不能以合同履行后的结果来判定是否显失公平。在笔者代理的这起案件中,合同双方均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平等的市场主体,订立合同时就应当对风险、收益有合理的预期,而不能以经营亏损为由反悔。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原告的理由,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笔者提示 显失公平的适用是有严格的条件的,在不能适用显失公平制度时,如果合同仍在履行过程中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尽可能减少损失,都行不通的,还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起诉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文章分类:
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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