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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非法扣押怎么办?发表时间:2022-09-04 12:18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车辆被非法扣押怎么办? 导读 现实中非法扣押车辆的事情时有发生,发生原因或是盗抢,或者经济纠纷所致。在清楚侵权人和车辆位置但采取自力救济无法取回车辆时,不少被侵权人选择起诉要求返还原物,那么除了除了返还原物还能要求赔偿损失吗?我们通过案例来进行简单分析。 案例简介 2012年6月26日,李某以与关某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将关某名下的豫AXXXXX起亚牌轿车开走扣押。关某乡派出所报警,民警了解情况做了登记后建议起诉解决。后关某多次通过电话或到李某住处要求返还车辆,李某要求关某支付40000元,才同意返还车辆,关某拒绝。无奈,关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20000元。 庭前调解 鉴于原、被告双方相识,法院进行庭前调解,被告李某称原告关某欠其货款4万元,扣押关某车辆理所当然,如果关某不支付货款,自己就不放车。关某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也不欠李某货款。调解不成,法院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机动车登记信息;2、完税证明;3、保险单及发票;4、报警记录;5、通话录音;6、证人证言。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没有扣押李某车辆,该车之所以在自己住处,是关某自愿把车辆给自己用来抵债的,不存在非法扣押。即便扣押关某车辆也是因原告钱自己货款,自己扣押车辆也是合情合理的,原告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有异议,李某在将车辆抵给自己时,没有随车把相关手续一并交付;对于证据4有异议,派出所并不了解事实,所出具的报警记录内容与事实不符;对于证据5有异议,该段通话录音里并不是自己的声音;对于证据6有异议,提供证言的证人是原告关某朋友,所作证言不应采纳。被告李某未提供证据。 法院归纳双方争议焦点:1、本案中是否存在非法扣押车辆事实?2、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车辆被非法扣押的事实,被告侵害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应当返还。被告非法扣押原告车辆,给原告生活带来生活不便,需要替代的交通工具,对其要求20000元的经济损失诉讼请求,法院酌定8400元,由被告李某支付。遂判决:李某十日内返还关某车辆,并赔偿经济损失8400元。宣判后,被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答疑 1、本案中如何认定非法扣押事实? 首先,原告提供车辆手续,在被告无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对车辆用有所有权的事实。其次,报警记录属于第三方权威机关出具,真实性较强,即使办案民警不了解扣押发生原因,但关于纠纷双方个人信息、车辆存放地点的记录可信度较高,况且非法扣押事实另有通话录音、证人证言进行佐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被告非法扣押原告车辆的事实。关于返还原物的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不作过多阐述。 高度盖然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2、本案中赔偿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侵害人侵占财产权的行为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在本案中具体为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是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结合本案事实,虽然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但被告将原告车辆扣押,拒不返还,持续时间较长,原告需要替代的交通工具,确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应当根据侵权事实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扩展阅读: 1、车辆被非法扣押后,车主只能起诉吗? 答:并不是的。在本文所述案例中,原、被告相识,并可能存在经济纠纷,在公安部门认定该事件为经济纠纷时,原、被告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当然了,如果原告能通过个人努力或其他途径取回车辆,就没必要诉诸法律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类似事件被定性为盗抢(部分销售公司私自取回分期车的行为,涉及其他法律关系,作者将在其他案例中进行分析),也不需要起诉解决,处理刑事部分的同时会进行退赔。 如果实际车辆所有人因涉案车辆权属纠纷(比如借名买车)扣押他人名下车辆,那么此种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脚的,双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就能扣押车辆吗? 答:并不是的。双方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和非法扣押车辆是两个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个人、公司间因存在经济纠纷扣押他人与纠纷不相关的财物的事情屡有发生。如果得到财物所有者的事后同意的,不是非法扣押。如果并未经过允许,就属于非法扣押。因此在此类案件审理当中,侵权人所提出的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辩解往往不被认可,侵权人可以另案起诉解决。所以说,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并不是扣押车辆的合法理由。 3、车辆被扣押(或丢失),报警是没用的,这样的说法对吗? 答:并不是的。报警的重要作用在于,通过报警,及时固定车辆被扣押的事实证据,报警记录是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在法院审理中更容易被认定(类似道理,道路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因其证据来源,法院往往会根据该证据认定事故责任,很少被推翻)。前述案例中的报警记录,既能证明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又证明了车辆被扣押的事实,在诉诸法律时就比较有利。 4、在要求返还原物之外,赔偿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车辆损失应当包括车辆损坏直接损失、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等。对于数额的计算,应当区分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对于营运车辆,主要有货物运输车辆、特种作业车辆、客运车辆等。拿出租车举例,可由城市客运管理处按行业日收入、燃油等对营运损失进行计算并出具赔偿标准证明。对于货运车辆,可以按照车辆核载吨数、日常运营时间、市场运价和停运时间等因素计算。对于非营运车辆,主要是商务用车和家庭消费用车。损失一般为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如果如果有正规发票证明,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为最好,如果不能提供,则应当尽可能证明车辆使用人、日常用途、使用频次、车辆价值等,结合停驶时间计算损失。在法院审理中,营运车辆损失一般能根据原告主张进行认定,而非营运车辆的损失因为没有具体标准,一般由法院酌情判决。 注:文中案例是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隐藏了当事人隐私,根据普法需要进行改编而成。文中结论,为作者根据近四年来河南省公开的判决书内容分析所得,如有不足,欢迎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