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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长途司机外地住宿时死亡,视同工伤

发表时间:2022-09-10 22:42

最高院:长途司机外地住宿时死亡,视同工伤

案例简介

孙某承包某客运公司的黑BXXXXX号车辆用于经营客运,王某是孙某雇佣的司机。该班车运营时间是9时30分从齐齐哈尔发车,13时30分到达扎贲特旗,次日10时40分从扎贲特旗发车,14时40份返回齐齐哈尔市。2012年5月24日,王某从齐齐哈尔市出发,到达扎贲特旗后入住当地招待所,次日早8时王某在招待所起床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王某妻子张某认为,王某的死亡应予认定视同工伤,遂诉诸法律。

诉讼过程

1、2012年11月27日,张某向齐齐哈尔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3年3月31日,认定王某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客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实政府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劳动关系有争议为由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2013年8月26日,张某向齐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王某与客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客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3年12月9日向铁锋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铁锋区法院判决王某与客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3月25日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铁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3、2014年7月8日,张某向齐市人社局提出申请,齐市人社局于2014年9月5日再次作出了认定王某视同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客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前述工伤认定决定书。

4、张某不服前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将齐市政府起诉至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齐市中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齐市政府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5、齐市政府不服前述行政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省高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齐市政府再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然撤销齐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6、2017年5月2日,张某再次向齐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再次撤销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齐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伤决定。此时,车辆承包人孙某申请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齐市中院准许。同时,孙某认为齐市中院、铁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两审判决中关于王某与客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孙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于2017年7月25日向齐市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述第2项中的两份民事判决。齐市中院遂中止张某所诉行政诉讼。

7、齐市中院审理认为,前述关于认定王某与客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两份判决并未损害孙某合法权益,孙某也无证据证明两份判决存在错误,且在2014年10月29日齐市政府行政复议期间,孙某作为客运公司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已知或者应知该两份判决的存在,即孙某所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已超过法定的六个月期限,丧失胜诉权。据此,齐市中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孙某诉请。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黑省高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2018年6月27日,齐市中院恢复了前述第6项中的行政诉讼,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齐市政府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第三人孙某对该判决不服,向黑省高院提起上诉,黑省高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孙某对前述第8项中的两份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

至此,关于王某的死亡是否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争议尘埃落定。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分析

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结合本案,认定视同工伤的关键在于王某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王某系客运公司所属黑BXXXXX号客运班车司机,该客运班车从齐齐哈尔市出发,到达扎贲特旗后,次日从扎贲特旗发车返回齐齐哈尔市。

齐市中院认为,该客运班车为齐市车牌,对于齐市,该车辆属于本地车辆,对于扎贲特旗,该车辆属于外地车辆。对于齐市发往扎贲特旗属于往程车辆,对于扎贲特旗发往齐市属于返程车辆,因此该客运班车系隔日往返一次的客运班车,即当日往、次日返,两天完成一次运输任务。王某从齐市出发到次日再回到齐市期间,均属于工作时间,须时刻保证车辆完好及安全运行。王某在扎贲特旗住宿是因工作需要即客运班车运营方式所决定的,因此,其在扎贲特旗招待所住宿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期间,王某未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或涉足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因此,王某始终在工作时间,始终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经抢救不足48小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认定视同工伤。

黑省高院认为,因职业性质的差异,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工作原因这一要素,而不能单纯拘泥于狭义的时间和空间。也就是说,职工死亡应否认定为视同工伤,应当从工作性质以及当时所处的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生前驾驶的客运班车在齐市与扎赉特旗之间隔日往返,王某到达扎赉特旗后,在扎赉特旗住宿是因工作需要即长途客运班车运营方式所决定的,故由于其工作性质,王某在扎贲特旗招待所住宿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其突发疾病且经抢救不足48小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认定视同工伤。

关联裁判文书:

2017)黑02民撤2号

2018)黑民终35号

2017)黑11行初14号

2018)黑行终411号

2019)最高法行申4054号

文章分类: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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