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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坠江,谁来赔偿遇难者家属?

发表时间:2022-09-10 17:26作者:郑州许鑫律师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重庆公交车坠江,谁来赔偿遇难者家属?

2018年10月28日上午,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22路公交车越过双实线,与一辆轿小车相撞后,冲破护栏掉入长江。据警方初步核实,车上有15人。据媒体报道,该公交车上部分遇难人员一体已被打捞上岸,公交车体也被整体打捞上岸。那么问题来了,谁应当对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呢?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遇难者家属可以要求支付哪些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遇难者家属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以重庆市的相关统计数据为标准进行计算,保守估计,遇难者家属应得到的全部赔偿金在65万-80万元(城镇标准)。

其次,谁应当对遇难者家属赔偿?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个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遇难者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公交公司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乘客支付费用,公交公司也应完全履行义务,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在此过程中,公交公司应对乘客的伤亡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公交公司来承担。第二个角度,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是公交车司机的不当驾驶行为(当然,从目前公开的信息可以看出是司机与乘客互殴,司机分心导致公交坠江,笔者认为,作为公共交通的参与者,乘客也应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直接导致乘客死亡。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有相应保险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显然无论如何保险公司保险额度是不够赔偿全部遇难者家属的,那么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此次事故中,公交车司机是直接侵权人,但由于侵权人是在完成单位安排的驾驶任务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的,因此由该侵权人所属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遇难者属于上下班途中乘坐该公交车发生事故死亡的,这就有可能构成工亡,社保部门或者其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工亡赔偿待遇。如果因桥梁护栏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对公交车坠江存在因果联系的,那么该桥梁的建设或维护单位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以上仅是对重庆公交车坠江谁来赔偿遇难者家属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具体的赔偿责任,需要在相关部门作出事故报告后再行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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