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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发表时间:2022-10-04 12:28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202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30 21:01:37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