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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停车被贴条告交警队,能告赢吗?

发表时间:2022-09-09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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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停车被贴条告交警队,能告赢吗?

案例一

2017年9月13日9点9分,王某到高新法院经开区中心法庭办事,将驾驶的豫AXXXXX白色奇瑞车停在郑州市经开区第五大街,郑州交警四大队在车上张贴一份编号为410104-XXXXXXXX的违法停车告知单,该告知单载明:该车辆于2017年9月13日9点9分在第五大街停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请于3日后15日内持告知书到交警四大队接受处理。王某认为,自己停车仅仅大概二十分钟,前后还有几辆车,但只有自己的车被贴条,并且此处没有规划停车位,自己停车也没有影响交通,车上也有临时停车电话,交警不通知就贴罚单,属于滥用职权、违法乱作为,且有选择执法嫌疑,遂将交警四大队起诉至法院,请求:一、撤销违法停车告知单;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四大队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非行政处罚,该告知单仅告知原告到特定地点接受处理,对原告的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遂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退回案件受理费50元

案例二

2010年2月18日,马某将其名下的豫AXXXXX号大众车停放在伊河路的人行道上,交警七大队对现场拍照,于2010年3月5日作出编号为410107-XXXXXXX号处罚决定书,对马某罚款200元。马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该种处罚决定应适用普通程序,由两人作出,且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被处罚人应有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的处罚决定适用了简易程序,只有一人印章,未七日内送达、未经听证,因此事实不清,遂将交警七大队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庭审和现场勘验认为,根据被告交警七大队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马某违法停车的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对违法停车作出200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交警作出,并口头告知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给被处罚人。遂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某自担。

案例三

2012年9月14日12时20分,张某将牌号为鲁BXXXXX车辆停放在镇江北路一侧,青岛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在该车辆上粘贴了编号为370203XXXXXX违法停车告知单,11月3日作出编号为370-203XXXXXXXX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张某认为,交警拍照显示其车辆停在白实线一侧,根据规定,白实线既可用于非机动车道标线,也可以用于停车位标线,白实线并不必然是非机车道标线,因此该照片不能证明张某违法停车,并且该路口四个方向也不可能只有一个方向有非机动车标线。张某向青岛交警支队提起复议,交警支队作出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张某将青岛交警市北大队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实地勘验,原告、被告对停车位置均确认一致,该停车位置前方3米处设有禁停标志、后方30米内有公交车站,因此该白色实线并非停车位标线,原告属于违法停车。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自担。

判决生效后,张某认为,被告青岛交警市北大队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张某的违法停车事实,法院所做的实地勘验是在为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收集的,并且也只能证明原告的停车位置,不能证明原告停车位置的停车线是非机动车线,遂申请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被告提供的照片确实不足以证明原告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因此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主要依据不足。遂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青岛交警市北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3、向张某返还缴纳的罚款100元。青岛交警市北大队陈丹案件受理费50元。

法律分析

一、合法的行政处罚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想合法,不被撤销,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发生违法事实;2、有法律依据;3、经合法程序作出。

二、车被贴条是否可以起诉交警队?

车被贴条属于行政处罚的前置行为,贴的条在法律上叫“违法停车告知单”,是交警对违法行为拟进行处罚,告知违法行为人到交警队进行处理,接受处罚。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因此案例一中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未对原告的利益产生实际影响,不是行政处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是不能起诉的,所以被法院驳回。简而言之,就是说,这个事情不归法院管。

三、违法停车被处罚,告交警队,能告赢吗?

根据上文所述,因违法停车,交警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产生影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要想处罚决定被撤销,至少要满足一个条件,或是不存在违法停车事实,或是该种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未经合法程序作出。本文案例二中这三个条件无一满足,因此该行政处罚合法。而案例三中,交警队对于现场取证仅有拍照,且该照片中白实线并不能认定为是非机动车标线,即交警部门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法事实,因此要承担不利后果。

笔者提醒

违法行为当然应被处罚,但是公权力的发挥也应当合法,否则就丧失了公权力的权威。作为公民,对于合法的处罚应当接受教训,对于冤屈,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权,但应当正确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案案例均为人民法院真实案例,为保护隐私和普法方便,缩短篇幅并作部分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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