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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表时间:2022-10-03 22:59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04 10:06:3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本院豫高法〔2014〕197号、豫高法〔2015〕101号文件,以及其他推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文件不再执行。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再实行“转圈式”异地交叉管辖制度。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三、本院豫高法〔2015〕103号、豫高法〔2017〕433号文件不再执行。原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以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六个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对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五、原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省直厅局机关、中央驻豫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由郑州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管辖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工伤认定案件、以郑州市有关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土地、房屋登记案件和以郑州市各级公安机关为被告的公安类行政案件。

七、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继续管辖以洛阳市老城区、瀍河区、吉利区、偃师市、孟津县5县市区行政机关为被告(县市区政府为被告的除外)的一审行政案件。

八、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调整后,原异地管辖法院对非本辖区一审行政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在管辖机制调整前已经开始审理但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继续处理完毕。

九、依照本意见对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进行调整后,行政相对人认为案件由当地法院管辖存在严重行政干预申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受理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审查并报上级法院决定。

十、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十一、本意见施行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立案的规定(意见、通知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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