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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释?发表时间:2022-09-04 12:13来源:郑州许鑫律师 什么是假释? 假释定义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适用范围 被判处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二分之一以上,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先行羁押的,可1:1折抵。 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先行羁押的,不折抵。(无期徒刑,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绝对不适用: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例:环资委原副主任白佩恩被判处白恩培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有能力不履行财产刑的,不得假释。 假释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悔改表现:(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赔、协助追赃,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因素: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 特殊情况: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对于过失、中止、被胁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未成年、无能力难自理老人(六十五周岁以上)、疾病或残疾(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诊断、鉴定)、表现特别突出、其他情节的,可以从宽考虑适用假释。假释优先于减刑。 假释启动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特殊情形的应当开庭审理)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书面审查+特殊事项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人民检察院对假释裁定有监督权:提请时监督(同级监督)、审理裁定时监督(同级监督),下级认为不当的,可以向上级报告。 减刑与假释的间隔 减刑后又假释,间隔不得少于一年;一次减刑一年以上的,间隔不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剩余刑罚不足二年的,可适当缩短间隔。(例:国美原主席黄光裕,在2016年5月31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1个月,减刑后执行刑期应至2021年2月26日。因此黄光裕至早到2017年5月31日才有假释的机会,之前网上传播黄光裕出狱的谣言不攻自破) 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考验期间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结果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释期间没有犯新罪、发现旧罪(如果是原判审而未判,或是自首发现的,可以再次假释)和违反前述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发生新罪、发现旧罪或者违犯规定,被撤销假释的,一般不得再次假释 撤销假释 由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撤销假释,送达报请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原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可依据撤销假释裁定书进行追捕。 审判监督程序对假释的影响 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假释裁定继续有效。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假释自动失效。
文章分类: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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