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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7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

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1996年9月23日 〔1996〕行他字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审理案件中是否适用《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请示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废旧金属出省区运输必须办理准运证非法外运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以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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