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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22-10-01 23:37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3年10月21日 法〔2013〕22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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