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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开始后迁入户口的能获得拆迁利益吗?

发表时间:2022-09-08 17:57

拆迁开始后迁入户口的能获得拆迁利益吗?

——王某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2010918日,房山区住建委向房山区土储分中心核发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因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拆迁王某某居住村庄的房屋。王某某居住宅院户籍登记人口共7人,包括2011118日出生的孙女和2012117日嫁入的二儿媳。201099日,评估公司对王某某的宅院及其地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制作《拆迁估价报告》向王某某送达,王某某拒签。后房山区土储分中心未在搬迁期限内与王某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遂于2014219日向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房山区住建委认为,王某某孙女、二儿媳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入户,不符合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因此将王某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不含王某某孙女和二儿媳)。王某某对裁决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裁决书。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某某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某某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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