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高空抛物案案例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关键词】人民监督线上线下检察和解息诉罢访【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涉案当事人众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依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注重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和专业知识领域效用,在疫情期间创新运用“...
针对志愿者反映的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影响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出行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并邀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参加公开听证和整改验收,以类案监督推动综合治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假释监督案件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进行审查,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监狱未优先提请假释的,应依法监督监狱优先提请假释。可以对“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指标量化评估,增强判断的客观性、科学性。对罪犯再犯罪危险的量化评估应以证据为中心,提升假释监督案件的实质化审查水平。注重发挥“派驻+巡回”检察机制优势,充分运用巡回检察成果,以“巡回切入、派驻跟进”的方式,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人民检察院应当准确把握假释罪犯的服刑期限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期限,包括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罪犯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期限。注重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的相关规定,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履职中发现罪犯符合假释法定条件而未被提请假释的,应当依法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启动假释提请程序。要准确把握禁止适用假释的罪犯范围,对于故意杀人罪等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没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是累犯的,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的情形,可在综合判断其主观恶性、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等基础上,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依法提出适用假释意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且
人民检察院办理假释监督案件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进行审查,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监狱未优先提请假释的,应依法监督监狱优先提请假释。可以对“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指标量化评估,增强判断的客观性、科学性。对罪犯再犯罪危险的量化评估应以证据为中心,提升假释监督案件的实质化审查水平。注重发挥“派驻+巡回”检察机制优势,充分运用巡回检察成果,以“巡回切入、派驻跟进”的方式,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2023年11月6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95—199号)作为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假释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
办理涉案主体众多的串通投标案,检察机关可以从法益侵害程度、企业经营状况、涉案人员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坚持宽严相济,分类处置,从严惩治串通投标的组织者,对地位、作用较小的涉案企业及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被不起诉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应当注重刑事处置和行政处罚的协调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案例一 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的行为
案例二 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
案例三 业主诉请拆除电梯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 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 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
案例六 优化施工工艺、